(網經社訊)今日,各方媒體幾乎在同一時間發(fā)布了浙江省杭州市稅務部門對兩名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案進行稅務處理和行政處罰的新聞,訊息一經發(fā)布,引發(fā)熱門討論。
總結一下,相關訊息透露出四個重要信號:
網絡主播或其他具有類似業(yè)務性質的人員(例如影視明星、其他網紅達人),通過設立工作室或其他主體進行的所謂“稅務籌劃”安排,將有可能被定性為“虛構業(yè)務將其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變?yōu)閭€人獨資企業(yè)的經營所得”而少繳稅款的偷稅行為,除了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存在行政處罰責任。更進一步,在首次行政處罰免刑事責任保護之外,還可能因涉嫌構成逃稅罪而面臨刑事處罰。
若任何人員有協助策劃、實施和幫助上述網絡主播或類似人員偷逃稅款,也將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在前期已經完成的文娛領域稅收綜合治理中,若有網絡主播或類似人員自查自糾不到位的,可能面臨進一步稅務稽查;因此自查自糾若未充分論證,缺乏合理性和充實的證據支撐,仍存在潛在稅務風險。
企業(yè)已經完成注銷并不代表脫離監(jiān)管安全著落,若涉嫌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仍存在相應的稅務風險。
網絡主播們應意識到,在共同富裕的價值導向下,不斷加強稅收征管、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huán)境,是當下中國稅收征管的必然趨勢。
以下,我們篩選了本次案件所引發(fā)討論度最高的幾個話題,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從專業(yè)角度進行討論:
1、為什么主播們都喜歡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轉化為生產經營所得?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均屬于綜合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而個人取得經營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
表面看來,兩者相差不大,實踐中,因歷史上對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廣泛應用,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實質上已經被當作一種“節(jié)稅工具”。具體而言,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因稅收征管需要,在未設置賬簿或賬簿不清無法準確查證查賬等特殊情形下,稅務機關可對經營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稅,實踐中,由于核定利潤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實際稅負通常很低。以服務費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務費核定征收的實際稅負率可以低至1%-3.5%。
正是這樣的稅負差,導致了工資所得、勞務所得向經營所得轉移的沖動。隨著“核定征收”在國家稅務總局征管調整的大邏輯下逐漸淡出歷史舞臺,未來簡單粗暴利用核定的模式進行“稅務籌劃”也會面臨更大的挑戰(zhàn)。
2、如何區(qū)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以上三種所得有較為寬泛的原則性定義:
-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
-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因此,實踐中要判斷個人取得的某項所得,究竟是何種所得,需要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相對容易識別和區(qū)分,通常情況下,如果個人與支付所得的企業(yè)之間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判斷標準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繳納社保公積金等),則個人從該企業(yè)取得的所得一般應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可能存在同時從企業(yè)取得工資薪金和其他所得的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相對而言,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的區(qū)分則具有一定難度。有觀點認為,兩者的核心差異在于:1)個人(團隊)是否有為提供服務而發(fā)生的成本和費用(例如是否自行配備生產工具、是否有多人團隊),2)個人是否辦理與所涉服務相關的資質(或執(zhí)照),3)個人所涉業(yè)務內容是否獨立、連續(xù)且其收入可以預測。
舉例而言,《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fā)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劾U人的本單位人員在廣告設計、制作、發(fā)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判定所得性質其實和法律關系以及基礎交易內容都密切相關。
當然,現實世界的交易安排遠比以上舉例來的復雜。例如本案中的“稅收籌劃”安排,是網絡主播將其應收取的個人收入,轉由其設立個人工作室(個人獨資企業(yè))收取的收入,從而將原本可能按照勞務所得征稅的收入轉變?yōu)榭梢赃m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經營所得。
3、個人收入能否轉變?yōu)槠髽I(yè)收入?勞務報酬能否轉變?yōu)榻洜I所得?
第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個人收入,能否通過改變交易主體,而轉換為企業(yè)收入呢?
我們理解答案是可以,但應以真實交易為支撐。例如,個人提供培訓可能是服務,但是加入公司作為雇員對外培訓就應當是公司取得經營收入,個人獲得工資薪金所得。事實上,這樣的轉變是以交易的風險、組織方式、營運模式為基礎的改變。相反,如果加入交易鏈條的企業(yè),僅僅是代理收款和開票的平臺、無相應人員,不實際提供服務也不承擔任何交易風險/責任,則不僅所得稅上可能面臨被認定為虛構交易而構成偷稅的風險,該企業(yè)所得開具的發(fā)票也存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法律風險。相應的風險在這次的稅務稽查訊息中沒有提到,某種程度上兩位網絡主播是幸運的,因為虛開增值稅發(fā)票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真實的交易應有相對應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例如,證明企業(yè)實際提供服務的法律合同,企業(yè)提供服務的資質、能力和人員,企業(yè)所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成果,企業(yè)為提供服務所發(fā)生的支出和費用,企業(yè)承擔提供服務相關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等。
第二個問題則是,個人原本的勞務報酬能否全部轉變?yōu)榻洜I所得呢?
勞務報酬是否可以轉化為經營所得?是有可能的。就網絡主播而言,除去因風險和形式不匹配,采用陰陽合同轉化收入而被認定為偷稅(某影視明星的前車之鑒)外,網絡主播個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從服務接受方取得收入,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具體人員(包括網絡主播)提供的勞務,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基于網絡主播的肖像或經紀授權等。如果團隊構成清晰、法律責任明確,且權利的構成合理,有機會按經營收入進行合理的處理。
之所以出現對經營所得如此濫用而難以認可,主要是歷史上簡單粗暴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而從不考慮交易實質和證據資料。這種對核定征收政策的濫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偷漏稅,另一方面,對于真正需要核定征收政策的普通經營者而言,這次核定征收政策適用的普遍性糾正措施反過來也導致了合理征收秩序的錯亂。
4、合理稅收籌劃、避稅和偷稅的界限在哪里?
基于以上的討論,其實已經可以看到,通過合理的交易安排,對交易主體和收入性質方面發(fā)生變化,并非完全不可為。那么合理的稅收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所謂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實踐中,通常認為,其構成要件包含了偷稅行為和偷稅主觀故意兩個方面。
如果用一個簡化的評價標準來看,那就是,合理的稅收籌劃一定是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合理的商業(yè)邏輯,是能夠向稅務機關披露完整的真實信息并探討稅務處理合理性的交易方案。合理的稅收籌劃,并不能完全排除稅務風險,因為對于同一交易事實,稅務機關有可能持有與納稅人不同的稅收政策解讀和理解;但應當能排除偷稅的認定。相反,若基于簡單的信息不對稱、隱匿資料等方面進行的“稅務籌劃”,則有被認定為偷稅的可能性。
簡單來說,如網絡主播設立主體核定征收只為開票,無工作人員、無實際經營業(yè)務、亦不承擔經營風險,因交易的虛假,即使沒有陰陽合同,偷稅風險也難免。如網絡主播設立主體,將團隊費用等實質內容裝入核定征收主體,但收入費用嚴重不匹配,且法律形式約定存在瑕疵,則可能認定為不合理的避稅。如網絡主播設立主體(無論是公司還是合伙),業(yè)務實質裝入,法律形式嚴謹,只是利用設立地點的稅收優(yōu)惠(包括財政返還),有真實業(yè)務和證明材料支撐,則應認可為合理有效的稅務籌劃。
5、企業(yè)注銷了是否就能高枕無憂?
沒有這么簡單。企業(yè)注銷并不意味著企業(yè)投資人或其他交易方可以高枕無憂,企業(yè)并不能簡單通過注銷的方式規(guī)避稅收風險/責任,在合規(guī)前提下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才是走的更遠的不二選擇。
6、策劃、實施、幫助他人偷稅,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根據稅務稽查的訊息披露,對于策劃、實施、幫助他人偷稅的人,根據其具體實施的行為和情節(jié),也存在潛在的法律責任。因此,相關人員也應注意,在對交易安排提供建議或者協助實施時,應將合規(guī)紅線銘記在心。
在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答記者問中說明,對于兩名網絡主播進行檢查的原因是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fā)現,兩名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于是依法依規(guī)對其進行立案并開展稅務稽查。
隨著稅務機關內部系統和數據的建設及完善,稅收大數據分析已經成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風險評估、提供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線索的重要途徑。尤其是對于個人納稅人,2015年《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訂草案中首次提出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開啟了圍繞身份信息歸集涉稅信息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實際上已經標志著通過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自然人稅收征管征程的起步。這一趨勢帶來的信息透明無疑是稅收征管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
對于大數據抓取和采集后的信息,結合網絡主播的業(yè)務及活動內容,如其個人實際所得稅負率僅為個位數或顯著低于合理水平,不難產生網絡主播可能進行了不合規(guī)稅務處理的懷疑。在此基礎上,再通過傳統的稅務稽查手段,識別和發(fā)現稅收不合規(guī)處理和潛在稅收違法問題。
隨著“以數治稅”征管觀念的提出,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的稅收征管中,數據化手段將越來越高效的幫助稅務機關識別稅收風險,提高征管效率。對于納稅人而言,如果稅收規(guī)劃的觀念還停留在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地方稅務處理便利,未來勢必將面臨更大的挑戰(zhàn)。
8、在信息透明化和稅收征管加強的背景下,文化娛樂行業(yè)的納稅人應如何應對?
首先,在2021年底自查補稅窗口尚開放的時機,進行充分的自查分析,評估個人及企業(yè)歷史交易的稅務風險,特別提醒關注的事項包括:1)合理判斷個人取得的屬于勞務所得還是經營所得,2)核定征收的適用是否合理,3)是否存在陰陽合同、拆分合同等潛在偷逃稅行為,4)個人與工作室之間是否進行了合理結算,5)工作室是否具有充分業(yè)務實質,5)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或接受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潛在稅收違法行為。除了稅務處理事項,特別提示對于財務賬簿、發(fā)票、合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留存及審閱復核。
其次,在自查分析的基礎上,形成合理的自查補稅方案,并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
再次,審閱相關業(yè)務合同涉稅條款的約定,明確補稅稅款經濟上的承擔主體,是否可向交易相關方追償等。
最后,對于未來的交易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稅收籌劃首先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規(guī)的大前提下,并結合文娛行業(yè)納稅人的自身業(yè)務情況,進行定制化、精細化的稅務籌劃;在此基礎上,需要長期的管理和維護,建立業(yè)務實質,以幫助稅收籌劃方案切實有效的落地實施。
結語
自2018年開始的文娛行業(yè)稅務風暴一再提醒我們,看似簡單直接的稅務規(guī)劃方式不僅不能起到節(jié)稅效果,反而將帶來額外的稅務成本、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引發(fā)刑事風險,并長遠的對聲譽及業(yè)務開展帶來不利影響。
在共同富裕的價值導向下,可以預見的是,對于網絡主播、文娛行業(yè)及其他行業(yè)高凈值人士加強稅收監(jiān)管是不可逆的征管趨勢。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通過稅務專業(yè)人士的幫助,進行合理的稅務規(guī)劃并妥善執(zhí)行落地,才是應對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