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近日,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1、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費用的三倍賠償,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燕窩在我國 現目前屬于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藥品。如果宣傳過程中,宣稱具有保健功能、增強免疫力等,或構成虛假宣傳,依據《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2、辛巴團隊銷售的“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夸大宣傳燕窩成分,如確有欺詐的行為,消費者可以向辛巴團隊主張退一賠三。對于燕窩產品,若通過人工添加唾液酸、凝膠、冰糖等制作而成的燕窩飲品,應標示燕窩的添加量或燕窩在成品中的含量,尤其是在產品外盒顯著展 示燕窩圖案,而標簽配料表中應標示配料燕窩添加的含量,否則,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3、目前,對于干燕窩、燕窩制品的唾液酸,國家質監(jiān)局頒布施行的標準為GB/T30636-2014。若該款燕窩產品從標簽、含量檢測鑒定屬 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辛巴團隊或“茗摯”品牌生產者要求“退一賠十”賠償。辛巴團隊負首要賠償責任,若其在選品、溯源過程中已 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非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仍然銷售的,可以在賠償后向合作的品牌生產商按照法定或者雙方合同約定而追償。
4、辛巴團隊此次銷售金額高達1500多萬,是否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據其在此次銷售過程中的行為,主觀性及客觀達到的后果,經營銷售者的審慎義務等多方面,依據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