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旅客在攜程網訂好單程機票,付款后竟然“變身”聯(lián)程機票,更匪夷所思的是,聯(lián)程機票的第二段航程竟已被申請退款,而購票者本人卻一無所知。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攜程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其依法賠償韓先生機票退款三倍計1110元。
單程機票變聯(lián)程,申請退款亦非本人
據(jù)法院透露,2015年8月15日,韓先生在攜程旅行網下單購買機票。網頁訂單顯示該機票信息為:大理→昆明單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在內總金額人民幣為920元。
韓先生如數(shù)支付上述款項,后通過該張機票承運人中國東方航空(6.840, -0.02, -0.29%)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得知,這張機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麗江”。同月19日,東方航空公司向韓先生填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載明這張機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麗江兩個航段;票價84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100元,合計940元;不得簽轉、退改??吹阶约河喌膯纬虣C票莫明奇妙變成了聯(lián)程機票,韓先生當即聯(lián)系攜程公司交涉,雙方協(xié)商未成。
同年9月3日,韓先生搭乘預訂的航班出發(fā)。一個多月后,韓先生發(fā)現(xiàn)東方航空公司已開具《電子退款單》,載明涉案機票已使用航段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額570元(含稅);退票航程昆明至麗江,應退票款320元,應退稅費50元;退款原因為自愿退款。這份蹊蹺的退款單讓韓先生既意外又氣憤,自始至終韓先生本人從未提出過退票申請,也未收到過相應退票款。
“被退票”費用查明被網站“藏私”
韓先生決定通過訴訟對自己的“被退票”討個說法,遂將攜程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退還退票費320元并賠償三倍機票款2760元,并要求攜程就其欺詐行為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查明后認定,攜程在韓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續(xù),并私自收取退票費320元,遂判決攜程賠償韓先生人民幣2760元。
攜程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事先并不知曉本案所涉機票為聯(lián)程機票,而是在韓先生投訴后才知,故不存在欺詐。且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全價為1270元,而韓先生通過其平臺預訂的價格為920元,顯然攜程是按照正常的機票價格與韓先生進行的結算,且韓先生也順利搭乘了其預訂航班,攜程提供的服務已然履行完畢。另就法律地位而言,攜程僅提供票務預訂服務,具體的票務情況由供應商負責。
二審認定網站欺詐,判決“校準”賠償基數(shù)
上海一中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認定攜程網提供的服務是否因構成欺詐故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韓先生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機票時,網站上并未顯示該機票是聯(lián)程機票。其作為平臺提供者以及與出售方聯(lián)系的經銷商,在向韓先生提供該機票預訂服務時就已知情該機票的性質,而且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項并占為己有。
其次,攜程雖然并非機票的銷售商,但作為服務商,在提供服務時如存在欺詐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攜程公司作為大型網絡平臺,因其具有較大的議價能力,因此不可否認消費者通過其平臺預訂機票可能會比自己直接預訂要便宜。但是否選擇退票的權利應當由韓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攜程獲利空間在某種程度上來源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支付的價款。攜程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而且還擾亂了民航客運正常的售票秩序,應就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一審法院對于攜程賠償金額的判決,二審判決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對應的款項而言,韓先生享受了相應服務,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詐,其受到欺詐的應當是昆明至麗江段網站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攜程應承擔賠償三倍損失即1110元的責任。(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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