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5日,王廣晨在當當網(網址為www.dangdang.com,網站所有者當當信息公司)以56元的單價購買寶園苦瓜清脂減肥膠囊6盒,總計336元。該苦瓜清脂減肥膠囊的外包裝上注明為廣州保健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健園公司)出品,地址廣州市番禺新區(qū)工業(yè)園56號,批準文號粵衛(wèi)食準字[2004]第[679]號。
在服用無效果后,王廣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城分局(以下簡稱東城工商局)舉報當當網銷售的苦瓜清脂減肥膠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東城工商局調查,保健園公司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yè)登記數(shù)據(jù)庫中查無記錄;保健園公司的粵衛(wèi)食準字[2004]第[679]號《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和粵國監(jiān)食生證字(2009)第0026號《生產許可證》并非廣東省衛(wèi)生廳發(fā)放,東城工商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保健園公司作出了相應的處罰。
王廣晨認為當當網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起訴至法院,要求當當信息公司退還貨款336元,給付十倍賠償金3360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當當信息公司系苦瓜清脂減肥膠囊的銷售者,雖然當當網在進貨時審查了供貨商的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材料,但當當網作為食品銷售者,其銷售的食品系偽造生產企業(yè)和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且當當網工作人員認可其在進貨時未審查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當當網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不知道。據(jù)此,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持了王廣晨的上述請求。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力度、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必不可少,但相比較而言,逐步構建食品安全的社會共同治理結構、建立完善食品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則是更為重要的一步。這其中,人民法院應充分發(fā)揮民事審判職能,積極適用十倍賠償?shù)葢土P性賠償機制,加大故意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當當信息公司在進貨時未審查保健園公司的資質材料,由于其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苦瓜清脂減肥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不知道,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作為消費者,王廣晨要求當當信息公司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