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因認為對方擅自使用“滴滴”、且其服務項目與自己商標核定的服務相近,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將“滴滴”打車運營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jù)廣州睿馳公司訴稱,公司擁有第38類第11122098號“嘀嘀”和第11282313號“滴滴”商標、第35類第11122065號“滴滴”商標。小桔公司通過軟件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字樣為“嘀嘀打車”、“滴滴打車”服務,并在提供服務的軟件界面等處顯著標注“嘀嘀”、“滴滴”字樣,該服務包含“基于網(wǎng)絡的信息傳送、全球網(wǎng)絡用戶打車服務、語音通訊服務、出租車司機商業(yè)管理”等,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近似。睿馳公司認為,小桔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標權,故起訴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在其網(wǎng)站及全國主流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北京晨報 文/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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