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包括用戶的個人基本注冊信息、用車時位置信息,甚至家庭成員信息等,都屬于非常隱私的范疇,一旦泄露會對用戶形成難以估量的損害,需要特別保護。
第二是行車安全問題。為了行車安全,國家對出租車司機比普通司機更嚴格的規(guī)定,一方面車輛本身安全性,是否年檢合格等;另一方面是司機的營運資質的問題。
第三個是大數(shù)據(jù)殺熟的問題。很多網絡領域都存在大數(shù)據(jù)殺熟的事件,網約車也不例外。
第四個是保險問題。很多網約車沒有商業(yè)保險,或者購買家庭自用性質的保險,出現(xiàn)交通事故以后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
第五個與司機糾紛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傳統(tǒng)出租車領域也存在,但網約車司機因為掌握了乘客個人信息在遭到差評時報復問題可能更嚴重。
一種觀點認為,滴滴平臺對滴滴乘客的合同義務來自于與乘客訂立的《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滴滴平臺約定收取一定的收取信息服務費,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原則,滴滴平臺應當為滴滴司機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本案中滴滴司機套用其父賬號的行為,滴滴沒有及時制止,存在過錯,應當負有一定的民事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jù)交通部等部委頒布的網約車管理辦法,順風車不屬于網約車的范疇,對車輛、司機都沒有準入門檻方面的的要求,順風車平臺也不像網約車平臺那樣需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第一,每個行程全程錄音錄像,雖然此舉目的在于保留證據(jù),但其方式有侵犯個人空間自由的嫌疑。只要錄音錄像,在技術上就有泄露的風險,有泄露的風險就有擔心泄露的恐懼,而恐懼個人言論及影像信息泄露本身就會限制人表達的自由和私人領域免受干涉的自由。
第二,限制特定對象成為順風車主應當是謹慎的,不能矯枉過正,否則可能構成對某些群體的歧視。為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滴滴平臺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限制某些特定對象成為滴滴司機,但是這種限制應當謹慎的,不能濫用,否則可能構成對某些群體的歧視。